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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3部《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营者不得有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执法人员履职,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活动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明确,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同时,在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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